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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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承诺陆续兑现,中
国对外资进入中国给予了许多优惠政策。在这些有利条件的感召下,大量外国企业纷纷来
到中国设立公司开拓市场。外资保险公司也加入到这个潮流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
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中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笔者在律师事务所在实习的过程中接触了一些
在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发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自2002 年实施起一
直未进行修该,存在一些逐步不能适合现在情况的条文。其中《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20 条中对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禁止与许可范围规定不清晰,有导致外资保险公司关联
交易成本与风险过大,保监会难以实现有效监督等问题的可能。
从此出发,本文首先对关联交易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得出关联交易是现代规模经济
环境下中必然的普遍的经济现象,不可否认由于它的便利性有可能对国有资产、国家税收、
同业竞争者、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带来潜在的风险。但是同时,关联交易在经济社会中起到
的减少交易成本、获取规模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关联交易是一把
有弊亦有利的 “双刃剑”。关联交易作为一种行为,一种现象,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其本身
并不意味着公平或不公平,它可能带来弊,也可能带来利。所以,对关联交易不能管得过
死,以利于发挥其积极的功能。
通过进一步对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研究,发现其中
问题具体包括:一切关联交易都需要审批,监管范围过大,不利于实施精准的监管;条例
中未对有害关联交易与有利关联交易未作明确划分;“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关联交易的
审批细则缺失;重要关联交易审批原则的“重要性”界定不清晰,审批范围模糊,可预测
性不强等问题函待解决。
其后,本文以日本《保险业法》为参照,对日本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制
度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对比发现日本在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方面在如下几个问题
上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日本将关联交易以是否为通常交易条件为标准,区分出正常交易
条件的关联交易与非正常条件的关联交易。仅对非正常条件进行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批许可
实施,对于正常条件关联交易则无需事先审批可以直接进行,减轻了监管压力和企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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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即便是非正常关联交易,具备法定不得不为的理由时认定为有利关联交易,也可经
申请批准后进行非正常条件关联交易,这样便最大程度发挥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对于有
害关联交易的予以范围明确,使得外资保险公司对于有害关联交易有清晰的认识,可以清
晰预测关联交易的后果,提高了法律规则的可预测性;另外,日本政府提供了较便利的电
子政府网站及摸得着的政府公共服务,也值得我国学习。
最后,笔者提出我国应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应区分正常关联交易与非正常管联
交易,降低监管成本和企业交易成本,提高关联交易监管的精准度,体现监管的可行性;
应区分有利关联交易与有害关联交易的界限,发挥有利关联交易的有利作用,提高法律的
可预测性;应制定关于资产买卖等关联交易具备完善的申请批准实施细则;应建立体系化
的监管手段与法律责任;政府应提供更便利的法律信息服务。
笔者希望通过对比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相关法律,试图
通过此途径找到一些对中国有益的经验。另外希望此篇文章抛砖引玉,引起理论界对该问
题的讨论,及时解决此类问题,减轻外资保险公司负担,提高保监会对外资保险公司关联
交易监管的有效性,保障中国保险市场健康稳健发展。
关键词: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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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s the deepening of opening and reforming policy process and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ommitment to gradually impleme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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