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传染病医院评审标准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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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传染病医院评审标准(2012版)
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同时结合传染病疾病谱的改变、急危重症和慢性相关性疾病伴随病及合并症综合救治的需求,以及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对三级传染病医院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以符合现代传染病诊疗特点、变化趋势和防控要求,参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基本框架,在总结我国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关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同时,紧紧围绕医改中心任务,结合公立医院改革总体设计,将评价的重点放在改进服务管理、加强护理管理、城乡对口支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规范诊疗和单病种费用控制等工作落实情况。同时,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重点考核反映医院管理理念、服务理念的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以及医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辐射作用等。促使医疗机构改变旧有的思维模式和管理习惯,坚持“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走以内涵建设为主、内涵和外延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本标准共7章76节413条。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70节373条,用于对三级传染病医院实地评审与社会评价,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七章共6节40条,用于对三级传染病医院的日常运行、质量与安全信息进行日常监测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传染病医院,其余各级传染病医院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08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 医院公益性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定位和要求
(一)传染病医院未来发展定位:逐步转型为以感染、传染及急、慢性相关性疾病为主要服务对象和重点学科,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为一体,并具备教学、科研结构和功能的综合性医院。
以结核病为重点学科的三级传染病医院临床一、二级结核病专业科室设置、诊疗科目、人员梯队与诊疗技术能力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标准和核准的医院功能任务要求。
(二)医院应具有承担本服务区域内传染病急危重症、疑难疾病诊疗服务及公共应急的设施、设备、人员梯队及综合处置能力,可提供24小时急诊诊疗服务,能承担突发传染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院外医疗救援任务。
(三)临床科室设置、诊疗科目、人员梯队与诊疗技术能力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标准。
1、必备床位数350张以上,应急床位数20-40张
2、科室设置
内科系统:感染或传染病内科、肝病内科、消化内科、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内分泌科、肾内科、血液透析科、神经内科、肿瘤科、血液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心理咨询科、皮肤性病科、慢病随访管理服务中心(按传染病类别设置相应病群随访系统)。
外科系统:普通外科、胸外科、骨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介入科(以肝胆介入为主)、手麻科、口腔科、耳鼻咽喉科、眼科
妇产科: 产科、妇科、计划生育
儿科: 小儿传染病科、新生儿科
急诊科: 急诊筛查中心、发热门诊、肠道门诊
重症医学科:重肝ICU、感染ICU、呼吸ICU、外科ICU、儿科ICU等。
医技科室:药剂科、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输血科、病理科
说明:传染病医院专业科室设置指导原则:
1.专业科室的设置是以传染病医院未来发展趋势、方向和定位为指导原则,各省市、地区可根据各医院目前实际病种和学科设置逐步建设完善。
2.本次评审以下科室为必备科室:肝病内科、结核病内科、感染或传染病科(指除肝炎、结核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消化内科(组)、呼吸内科(组)、小儿传染病科(组)、急诊科、重症医学科(ICU)、妇产科、普外科、手麻科、介入科(组)、口腔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慢病随访管理机构。
未完全具备此次评审要求的必备科室或专业的医院,应在评审后两年内完善其必备设置及功能的要求。
3.以结核病为主的传染病医院应设置胸外科、肿瘤科、骨科专业;不以结核为主的传染病医院应具备结核常规诊疗的专业设置及能力。
4.口腔科、耳鼻喉科、眼科(除应具备本专业基本技能外,重点应加强传染病防护、消毒、隔离设施)。
5.重症医学科应按传染病类别设置相应独立区域,并具有心脑血管疾病的处置能力。
6.普通外科应以肝胆、消化专业为重点,并具有艾滋病及其他传染病外科问题处置能力。
7.急诊科应包括传染病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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