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经济法各章重点.docx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2016经济法各章重点第一部分:经济法总论一、市场失灵的含义和表现:1.含义: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2.表现:(1)市场不完全,易形成垄断。抑制竞争,减损市场效率,抑制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市场不普遍,价格机制缺位。造成资源占用的无价、低价,也可能造成资源流通中的暴利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是指市场主体不需要承担其行为的后果,或不能获得其行为所产生的利益的情形,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公共产品是指不把任何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物品。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是指在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地出现经济扩张与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会带来资源的严重浪费,使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大为降低。二、政府失灵的含义和表现:1.含义:指政府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对经济、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过程中,由于政府自身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而产生的新的缺陷,进而无法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高的情景。2.表现:(1)国家行为有时不仅反映公共利益。政府的内部性:指政府作为公共机构,本应以公共利益作为依据,但政府作为一个实体,有其组织机构和官员,为了自己的利益,会使职能部门背离其行政目标。(2)国家行为的无效率。因人类知识技能和思想观点的局限性,政府官员所制定的计划、措施也不一定完全符合客观要求。(3)国家行为的“帕金森定律”。即当一个职能部门设立之后,其行为目标之一预算最大化,进而支配权力和控制领域扩展,再进而使机构与人员的比例的编制以一定的比例扩大,公共领域扩展势必侵蚀私人空间。(4)权力寻租。指在实行政府干预或管制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主体为了谋取由政府干预和管制形成的、通过某种法律和法规保护的“特殊权利”,实现和利润租金而进行的以争取政府的种种优惠为目的的活动。三、经济法本质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指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1)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2)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四、适度干预原则定义:是指国家在经济资助和国家统治的边界或临界点上所做的一种介入状态必须以市场为基础以保护竞争为目的手段应当逐步走向法治化应遵循法定程序第二部分:市场秩序法部分产品质量法产品的范围《产品质量法》第2条:“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除外:1.建设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该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律。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和初级农产品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不完全适用该法。该法规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产品缺陷责任的标准1.产品有缺陷;2.有损害事实存在;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归责原则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任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上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在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这里的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求偿途径: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灾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含义: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本法适用的对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