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文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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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共3条: 第41条--第43条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安全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2条: 第44条--第45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法律上说的以上、以下,没有具体说明的,都包括本级。故包括县(区级)。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避免受到行政处罚的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规定和要求,编制企业应急预案,并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向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避免受到行政处罚的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方案,印发演练通知,记录演练情况并进行总结; 3.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避免受到行政处罚的措施: 1.及时组织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编制; 2.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编制组组长; 3.编制过程中,首先开展对企业风险进行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4.开展对企业应急资源进行调查,并形成《资源调查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避免受到行政处罚的措施: 1.编制完成的应急预案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风险情况,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或论证意见; 2.评审范围:高危行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3.论证范围:上述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避免受到行政处罚的措施: 1.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建立完善应急管理档案,保存《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避免受到行政处罚的措施: 1.对于存在重大危险源和潜在发生事故灾难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向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发放的告知单或应急措施。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避免受到行政处罚的措施: 1.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 2.高危行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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