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共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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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共8篇)
篇一: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一、依据
1、《公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分析
公司注销后债务承担的问题,应当以是否经过合法地清算程序的标准,区分为合法注销及违法注销,二者在注销后债务承担上的后果截然不同。
第一,公司合法注销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依照《公司法》第180条至第189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在履行完毕清算程序后,向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的行为。
其中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步骤:
1、公司解散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
2、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并应在合法的期间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财产在未清偿有关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在此期间,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公司是经过合法清算,依照《公司法》第188条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进行注销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业已消灭,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 公司违法注销,主要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在未经合法清算程序,即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的行为。而未经合法清算程序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义务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消极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资产流失。该种情况下,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也未注销;
2、清算义务人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如未按照《公司法》第185条之规定,严格履行债权人通知程序,或在未清偿企业债务的前提下对股东进行分配等;
3、清算义务人在清算过程中转移执业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价变卖企业财产,销毁隐匿企业财务账册,指使企业资产状况不明;
4、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向工商部门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
上述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在公司法基础上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部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调整和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
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司法解释为股东不当清算应承担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因此,如公司未经合法的清算程序进行注销的,公司原股东应当对公司注销前合法的债务人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相关案例
北京市昌平牧工商总公司诉石玉慧、陈晶晶企业出售案(公司清算)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4468号。
2.案由:企业出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昌平牧工商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宗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蔚,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兴,北京市昌平牧工商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石玉慧。
委托代理人:刘国华。
委托代理人:佟仰华。
被告(反诉原告):陈晶晶。
委托代理人:刘国华。
委托代理人:佟仰华。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钢成;审判员:戴国、李春梅。
6.审结时间:2004年3月26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牧工商公司诉称:1998年11月6日,原北京市昌平县畜牧局(后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畜牧局,以下简称“畜牧局”)与北京吉利必胜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必胜公司”)签订了企业转让出售合同,合同约定畜牧局将其下属的北京肉用种鸡场转让出售给吉利必胜公司,转让的资产内容为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供水、电、暖设施,转让金额为680万元人民币。后双方又分别于1999年6月28日、2000年1月20日、2001年10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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