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选举的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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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选举的注意事项
(总监票人宣读或张贴在投票站)
一、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举票,参加选举。
二、选民在领到选举票时,要检查选举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盖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举票。
三、选民对选举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投弃权票。
四、选民要按规定的符号写票。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在该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反对的,在该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五、本选区应选代表 1 名,实行差额选举。每张选举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 1 名的为有效票,多于 1 名的为废票。
六、若另选其他选民,须按规定将其姓名写在另选他人姓名的栏内。
七、选举票一律用钢笔或者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涂改辨认不清的为废票;部分涂改辨认不清的,其辨认不清的部分视为无效。
八、文盲或残疾等不能写选举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也可在投票站设立的代写处委托代写。委托别人代写必须表明自己想选的对象,代写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写票,不得违愿更改。
九、选民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写票,不受他人窥视或者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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