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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pdf

发布:2019-04-12约4.74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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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道路路运运输输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安安全全专专项项整整治治方方案案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 学品事故,全国道路交 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自2005年5 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 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 《安全生产 法》、 《道路交 安全法》和 《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为依据,以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依法管理, 集中整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    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 事故,最 大限度减少发生交 事故后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进 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 交 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为建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 制奠定良好基础。   三、任务和措施   按照全国道路交 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各有关 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阶段、分重 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交 部负责,安全监管总 局、工商总局配合)   从5月10日至6月30日,交 、安全监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危 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 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对不符合 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 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 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要 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 理,要求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 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对新申 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 定进行审批。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公安部负责,交 部、质检 总局、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5月10日至9月30日,公安、交 、安全监管、质检等部门要组 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对达不到运输危险 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 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 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 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 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 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交 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 的车辆,按照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3392)的规定 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 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 运输过程中携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安全监管、公安部 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有条件的应 当安装行驶记录仪、 “GPS”卫星定位系统。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 安装告示牌 (式样见附件1),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 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 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 “毒”、 “爆”文字 (式样见附件2);在车 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 (式样 见附件3)。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 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 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检部门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 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 “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 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 过原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 “HAN”阻隔防爆技术。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罐式运输车辆产品公告管理。对 《车辆生 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以下简称 《公告》)中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 集中清理,对于罐式车标注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介质实际 密度进行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从 《公告》中撤销;在 《公 告》产品审核环节,除上述要求外,对于罐式车辆的罐体,需要出 具与罐体相符合的制造资质证明,并附罐体检测报告。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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