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更正依申请-珠海房地产登记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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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动产更正(依申请)登记办事指南(五十五)
一、 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二、 责任科室:初始登记科、增量房科、存量房科、各分中心(按不动产所在区选择)。
三、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四、 办理条件:1.申请人符合申请主体资格;2.申请人能提交完整齐备、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 发证类型:不发证。
六、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加盖原件相符章并签字。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收件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登记询问表 登记申请书、询问表应当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原件 共有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详见《身份证明、委托书、监护证明、有关公证的具体说明》)
本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本人申请的提交 授权委托书 原件
委托办理的应提交 被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含个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监护关系证明 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3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查询复制的登记原始资料,登记基础文件被更正的法律文书,登记簿、权属证书等登记结果资料的相关记载,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权利的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政府对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调处决定等。 原件 4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遗失的,须提交遗失声明公告 原件 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提交 5 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中、人民政府调处决定书中等有权机关确认的利害关系人 原件
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的提交 6 其他必要材料 原件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依 据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40元/件,非住宅类275元/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证书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其他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3.申请预告登记类的更正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4.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备注 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的,需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证明材料。不申请减免或申请后无法提供相应证明的,视为放弃。
八、注意事项:
1. 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代理人)申请,与不动产登记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申请。
2.领证须知:
(1)权利人或代理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时,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受理回执原件。
(2)应先缴清登记费用(含双方费用)后方可领证。
(3)领证时请核对领取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
九、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方式指引: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中2002号
公交路线:国土资源站,9路、69路
电话:0756-3355168
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中午12:00—12:30提供延时服务;周三12:00—14:30提供通勤服务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新分中心办证窗口
地址:珠海市唐家金鼎南方软件园A3栋1楼
公交路线:南方软件园,3A、3、10A、10F、66、68、69、K1、K2、K3
电话:0756-3388802
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中午12:00—12:30提供延时服务;周三12:00—14:30提供通勤服务
珠海市横琴号综合服务中心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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