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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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为规范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
为,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 号)、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号)和广东证监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3号)以及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结合公司章
程以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若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
营能力。
(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
6)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
的具体措施。公司若出现二级市场股份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亏损除外),公司可
考虑回购部分股份。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
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4)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
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
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五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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