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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
一、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在法的构成要素中法律规则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其他构成要素,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也是司法主体的审判准则,在司法活动中法律规则扮演着绝对主要的角色。但法律原则是各种法律规则的起源,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准则,也会发挥审判准则的作用。
(一)指导法官审理案件
在法官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必经程序。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逻辑三段论得出结论的过程。在适用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的过程中,法官必须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做出选择和判断,然后以此为前提推出结论。而法律原则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就是指导法官面对法律规定做出选择和判断。这个指导是指法律原则对法官思想观念的影响。对法官而言这种影响可能是主观追求的结果,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原则去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可能是由于法官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而形成了一种潜在的思想意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这种意识会自然而然地影响法官的判断和选择。这种指导性作用在法律规则明确具体时并不明显,但当法律规则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甚至可能有不同理解时,法律原则便成为法官做出选择和判断的依据。尤其是在立法有缺陷,无法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甚至连含义不明确的法律规则也没有的案件中,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官常常直接将法律原则作为大前提推出结论,这时法律原则的指导性作用就会非常明显。
(二)运用法律原则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各执己见,在法院内部有时也会产生不同见解,有些情况下甚至法官本人也难以定夺。法律的适用争执可以分为三种:对适用的法律文本发生争议,即究竟是适用此部法律还是彼部法律;对适用的法律条款发生争议,即究竟是适用此条款还是彼条款;对同一法律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究竟是作此种理解还是彼种理解。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法律的适用至关重要,因为即使在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场景中,由于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也会使案件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成为关键的一环。在正常的案件审理活动中左右法官抉择的重要指导思想就是法律原则,因为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灵魂。面对导向不同的法律规则,只有紧紧抓住法律原则这条动脉才能做出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的判决。
适用法律规则处理个案是法律适用的常态,法律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直接适用。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三)法律原则弥补法律规则的缺漏
在法治社会中人们渴望自己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就意味着立法者要尽可能地为社会提供最大涵盖面的法律。但是基于人类思维活动的局限,制定完善又完美的法律只能是一种梦想,法律中无法避免地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缺陷和漏洞,尤其是法律漏洞,由于其存在的普遍性给司法活动带来很多障碍。什么叫法律漏洞?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所谓法律漏洞指依现行法规定之基本思想及内在目的,对于某一项问题可期待设规定,而又未设规定之谓。”由于法律漏洞的存在导致法律与案件事实衔接不上,形成所谓的“疑难案件”。如何填补法律的漏洞?一种方法是重新修改法律,但这需要经过冗长的程序,而且修正之后的结果也不能保证完美无缺;另一种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这是比较常见的方法,但是需要层层请示,而且由于这种批复有明确的指向对象,所以可重复适用的几率比较小。
与这两种方法相比,利用法律原则填补漏洞不失为一个更灵活、更适用的途径。法律原则的词语表述具有高度概括性,给法官留下相当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有人甚至认为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认法官在必要情况下具有造法的能力。但是适用法律原则要具备如下几项条件:
第一,适用法律原则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在现有的法律文本中找不到合适的法律规则,或者虽然有法律规则,如果适用该规则会产生不利于社会公正的结果。
第二,司法主体具备公正司法的道德水准。运用法律原则作为定案依据实际上是司法主体在行使最大限度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要以公正品德作为保障。
第三,在判决中对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应做出法理分析。法律原则用词抽象,面对相同的原则不同的主体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所以在适用法律原则时,需要法官对法律原则与案件事实及审判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果关系加以阐述,才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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