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投标(勘察)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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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1、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勘察招标文件范本》)。
2、《勘察招标文件范本》是指导招标人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招标文件的示范性文本。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难易程度等,在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时进行适当的调整或修改。
3、编写依据:
3.1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各部委有关法规:
3.1
(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施行)
3.1.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3号令,2000年5月1日施行)
3.1.3《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4号令,2000年7月1日施行)
3.1.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5号令,2000年7月1日施行)
3.1.5
(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01年7月5日施行)
3.1.6
(国家计委29号令,2003年4月1日施行)
3.1.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号,2003年8月1日施行)
3.1.8《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0号,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3.1.9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2003年1月1日施行)
3.1.10
(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3.2北京市政府及委、办、局有关法规:
3.2.1《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北京市政府令第89号,2002年1月1日施行)
3.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
3.2.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令第122号,2003年6月1日施行)
3.2.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
(市规发[2002]第1003号,2002年7月31日施行)
3.2.5《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公告》
(京计政策字[2002]2052号,2002年10月23日施行)
3.2.6《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
(京计政策字[2002]2243号,2002年11月7日施行)
3.2.7《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
(京计政策文[2003]1038号,2003年9月15日施行)
3.2.8《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市规发[2003]1236号,2003年9月15日施行)
3.2.9《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与规划管理程序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规发[2003第1414号,2003年11月1日施行]
4、《勘察招标文件范本》的组成:
4.1招标公告
4.2投标邀请书
4.3资格预审文件
4.4招标文件
5、资格审查说明
5.1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
5.2资格预审是在招标公告发出后,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是否依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勘察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审查的过程。
5.3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情况准许初步符合标准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在递交标书后,再进行资格审查,判断其是否具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条件,和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勘察能力和管理水平。
5.4资格审查合格是授予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投标人不能满足此类相关要求,则投标人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其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以废标或无效标进行处理。
6、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6.1建议招标人尽可能地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6.2投标文件中勘察收费报价,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的规定,否则应作为废标处理。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实行市场调节价,其勘察收费报价则不受此限制。
6.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6.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本示范文本中评分标准采用了综合评估法,并进行了量化。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6.5《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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