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代理清算规程 .pdf
ⅩⅩ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代理清
算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跨境贸易
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运作,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
算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根据《ⅩⅩ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
办法(试行)(交银办〔ⅩⅩ〕166号》和《ⅩⅩ银行跨境人
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交银办〔ⅩⅩ〕237号)
等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清算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以下简
称“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以人民币或外币报关并以人民币
结算的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项下等允
许以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的业务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
有关境内、外投资等资本项下的业务。
本规程所称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参加行)是指根据
相关规定,在境外(含港、澳地区)为当地客户提供与中国
境内企业间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与我行签署代理
结算协议,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银行。参加行
包括境外代理行、账户行和我行海外分行。
本规程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与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
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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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银行。
本规程所称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和
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
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港
澳人民币清算行指的是中银香港和中银澳门。
本规程所称代理清算业务是指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Ⅹ
Ⅹ银行作为境内代理银行,依境外参加银行要求,为其开立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和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并提供人民币
跨境购售、资金清算、账户融资、定期存款、账户查询等各
类服务。
第三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依托国际业务结算系统
(IBP);跨境人民币业务境外参加银行同业往来账户(以
下简称“参加行账户”)的支付依托银行同业账户处理系统(以
下简称“同业系统”);跨境人民币业务境外参加银行人民币
购售和融资等业务依托资金清算系统(OPICS)。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ⅩⅩ银行境内所有办理跨境贸易人
民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跨境人民币业务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政
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第六条总行和境内分行因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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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开立人民币往来账户应严格按照《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跨境人民币业务资金清算采用代理行和港澳清
算行模式进行。代理行模式是指境外参加银行通过开设在境
内代理行的账户完成人民币资金收付;港澳清算行模式是指
境外参加银行通过开设在经监管当局批准承担清算的香港
或澳门所在地银行的账户(指中银香港或中银澳门)完成人
民币资金收付。
第八条境内银行同业处理系统是在我行开立的本外币
同业往来账户的操作系统,主要为参加行提供集中报文处理、
集中清算、定期存款业务处理、记账和发送对账单等服务。
第九条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参加行账户纳入同
业系统,其他用途的本外币同业往来账户暂不纳入同业系
统。
第十条已纳入同业系统的参加行账户收付业务由总行
业务处理中心统一操作。开户分行只负责账户开立、销户、
冻结、跨境人民币信息上报、大额支付报文转发SWIFT报
文等工作,不得在核心账务系统操作与参加行账户收付有关
的业务。
第十一条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开立在
总行营业部;如确有需要,经总行国际业务部授权批准的境
内分支行可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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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服务,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与开立在本行的人民币同
业往来账户有关的账务信息。
第十二条同业存款账户的账号由核心账务系统统一生
成,同业存款系统计付参加行账户利息,向参加行计收账户
费用、发送账户对账单、利息清单和费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