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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标准2016细则
一、 总则
(一)《公务员体检标准2016》(以下简称2016标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用人机关公务员体检的决定》([2013]2号)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机关用人单位公务员身体健康的决定》([2013]3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2016年1月1日自此起施行。
(二)2016标准规定用人机关公务员应当接受体检,以保证公务员身体健康,以确保公务员有良好的工作表现。
(三)2016标准由国家健康委及国家公务员局同时管理,国家健康委及国家公务员局应当联合制定实施方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地(市)级统筹协调,维护公务员身体健康。
(四)本标准所称用人机关公务员,包括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 体检内容
(一)第一次体检
公务员聘任时应当接受体检,体检内容包括身高、体重、视力、血压、心脏、肝脏、肾脏等器质检查和化验检查。
(二)定期体检
(三)专业体检
当用人单位对用人机关公务员提出特殊情况下体检要求时,应当接受专业体检,体检内容根据情况确定,但必须包括上述第一次体检与定期体检项目。
三、体检结果
(一)符合标准
用人机关公务员体检结果表明,符合2016标准中规定的指标,即可认定为省级公务员适任的结论,须由省级公务员招录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机关出具体检结论证明。
四、 其他事项
(一)对拒绝体检或弄虚作假体检者,应当扣减相应得分,甚至取消入围资格。
(二)2016标准重视用人机关支出体检费用,每位用人机关公务员不可超过1000元,用人机关体检支出全部费用不可超过6万元,用人单位应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范围内认真审查费用,合理管控体检费用支出。
(三)2016标准规定用人机关公务员体检报告以《用人机关公务员体检表》报告为准,其他体检报告或凭证不受2016标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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