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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 管理体系—HSE-02-05-04 动火作业管理细则
动火作业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
细则。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海化学海南基地暨海洋石油富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地”或
“公司”)机关各部门、基地各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全国人大常委会
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国务院
3.3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9),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3.4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
部
3.5 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2009),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6 AQ/T3017-2008 《合成氨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2009),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
3.7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2009),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
4 释义
4.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
(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2 动火作业项目:
a)产生明火的作业:电焊、气焊、气割、等离子切割、氩弧焊、喷灯、铅焊
等;
b)产生火花的作业:钢铁工具的敲打、凿打水泥结构等;
c)产生高温的作业:电烙铁、高温熔融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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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危险区域
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物质、高温高压、低温低压的工艺装置,本公司包括
合成氨(包括配气站)、尿素、甲醇、甲醛、脱盐水、凉水塔、污水处理装置区以
及氨罐区、甲醛罐区、甲醇罐区、油品库、化学品库。其中,配气站、液氨罐区、
甲醛罐区、甲醇罐区、油品库、氢气瓶库、凉水塔等为特殊危险区。
4.4 禁火区区域划分:
a)特类禁火区:液氨罐区、甲醛罐区、甲醇罐区、配气站、凉水塔、氢气
瓶库、油品库区范围内为特类禁火区;
b) 一类禁火区:合成氨装置区、尿素装置区,甲醛装置区、甲醇装置区、
空分厂房、液氨充装站、氧气充装站、危险化学品库范围内为一类禁火
区;
c)二类禁火区:公司厂区范围内除特类、一类禁火区以外的其它禁火区域。
5 职责分工
5.1 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
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
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 动火执行人负责办理检修工作票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
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确认动火地点、时间和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若发
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并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
5.3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
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
准兼做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
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 动火区域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
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确认《动火
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对员
工以及进入区域内的其他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动火作业的安全教育;在动火作业
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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