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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09-0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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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EHS-009-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2年7月1日发布 2012年8月1日实施 危险管理规定1 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危险品化学的采购、运输、装卸、存放、使用、废弃等基本要求管理。 3 责任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和危险品仓库保管员。 4 程序 4.1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4.2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要求 4.2.1 采购部门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须向具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采购,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4.2.2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挂贴完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2.3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4.2.4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不得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 4.2.5 应当建立规范的购买凭证保管、填写、审核、签批、使用制度,严格管理。 4.2.6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4.2.7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2.8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质量指标应符合本公司的质量标准要求。 4.3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要求 4.3.1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分离贮存。 4.3.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3.3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4.3.4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4.3.5 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避雷设施。 4.3.6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4.3.7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3.8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3.9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 4.3.10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4.3.11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3.12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办公区域。 4.3.13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4.3.14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4.3.15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4.3.16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4.3.17 储存部门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4.3.18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4.3.19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4.4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要求 4.4.1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购进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 4.4.2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采购定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危险品收料必须严格核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号,并检查标签是否完整和清晰,有无污染。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有无渗漏,不符要求可拒收。 4.4.3 收料后及时填写请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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