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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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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Overvoltage protection and insulation coordination for AC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DL/T 620—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7-04-21 批准 1997-10-01 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水利电力部1979 年1 月颁发的SDJ7—79 《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 术规程》和1984 年3 月颁发的SD 119—84 《500kV 电网过电压保护绝缘配合与电气设备接 地暂行技术标准》,经合并、修订之后提出的。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两个标准有如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 1)增补了电力系统电阻接地方式,修订了不接地系统接地故障电流的阈值; 2)对暂时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保护,补充了有效接地系统偶然失地保护和并联补偿电容 器组、电动机操作过电压保护及隔离开关操作引起的特快暂态过电压保护等内容,对330kV 系统提出新的操作过电压水平要求,修订了限制 500kV 合闸和重合闸过电压的原则和措施 等; 3)增加了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参数选择的要求; 4)增加了变电所内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最大保护距离和 SF6GIS 变电所的防雷保护方式的 内容; 5)充实并完善了3kV~500kV 交流电气装置绝缘配合的原则和方法,给出架空线路、变 电所绝缘子串、空气间隙和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推荐值。 本标准发布后,SDJ 7—79 即行废止;SD119—84 除第六章500kV 电网电气设备接地 外也予以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 和附录C 是标准的附录,附录D 、附录E 和附录F 是提示的 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绝缘配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杜澍春、陈维江。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标称电压为3kV~500kV 交流系统中电气装置过电压保护的方法和要求; 提供了相对地、相间绝缘耐受电压或平均(50%)放电电压的选择程序,并给出了电气设备通 常选用的耐受电压和架空送电线路与高压配电装置的绝缘子、空气间隙的推荐值。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电阻接地系统Resistance grounded system 系统中至少有一根导线或一点(通常是变压器或发电机的中性线或中性点)经过电阻接 地。 注 1 高电阻接地的系统设计应符合 R0 ≤X C0 的准则,以限制由于电弧接地故障产生的瞬 态过电压。一般采用接地故障电流小于10A。R0 是系统等值零序电阻,X C0 是系统每相的对 地分布容抗。 2 低电阻接地的系统为获得快速选择性继电保护所需的足够电流,一般采用接地故障 电流为100A~1000A。对于一般系统,限制瞬态过电压的准则是(R /X ) ≥2 。其中X 是系 0 0 0 统等值零序感抗。 2.2 少雷区less thunderstorm region 平均年雷暴日数不超过 15 的地区。 2.3 中雷区middle thunderstorm region 平均年雷暴日数超过 15 但不超过40 的地区。 2.4 多雷区more thunderstorm region 平均年雷暴日数超过40 但不超过90 的地区。 2.5 雷电活动特殊强烈地区Thunderstorm activity special strong region 平均年雷暴日数超过90 的地区及根据运行经验雷害特殊严重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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