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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关于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是我院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
第五条
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我院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协议书内注明双方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 目的;
(二) 具体项目;
(三) 地点;
(四) 时间;
(五) 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
第八条
外国医师短期学术交流:
(一)外国医师行医申请表(除姓名、国籍、申请项目三项用中英文双语填写,其他均用中文填写,不许有空项。请索取电子版表格填写);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明;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两名副高职称、同一专业的专家的推荐信;
(六)两张免冠1-2寸的正面照片;
(七)有外国医师管理系统软件的交软盘。
(八)外国医师学术交流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需注意问题:以上(二)、(三)、(四)项均需有中文译本;(二)、(三)项需公证。
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 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一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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