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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 范围和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
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
测管理
4.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
1. 放射人员在上岗前,放射科负责人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
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2.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
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 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机器和
机房设施进行检测,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
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 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
及左前领口。
2.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 90 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
关标准执行,每季度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
个人。
3. 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 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1. 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
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
超过 1 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
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
健康检查。
4.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
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
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
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 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
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 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 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
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
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 2-4
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证休息。
11.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由医院放射科刘安然负责建档
管理
重庆潼南益康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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