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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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实施细则)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
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
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
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
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各相关单位应依
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开展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
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
一、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
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
— 1 —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
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认定机构的主要职责见《认定办法》。
二、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
(一)认定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 ),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
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
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
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2 );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
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
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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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审计报告;
(4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
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
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 )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
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
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 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不少于 5 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
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 )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
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
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
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
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
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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