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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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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实施细则)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 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 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 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 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各相关单位应依 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开展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 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 一、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 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 — 1 —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 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认定机构的主要职责见《认定办法》。 二、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 (一)认定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 ),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 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 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 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2 );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 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 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 — 2 — 项审计报告; (4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 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 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 )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 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 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 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不少于 5 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 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 )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 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 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 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 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 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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