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4000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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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4000字)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案
一、 内容摘要:
天然公司委托泛艺分公司出运货物,而泛艺分公司安排于同年12月28日开航的航次出运。泛艺分公司向实际承运人商船三井有限公司的订舱代理宁波致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订舱。后因已订舱轮发生故障,船公司于同年12月29日通知泛艺分公司,但泛艺分公司没有及时转告天然公司。上述三个集装箱于2008年1月5日转换航次出运。天然公司认为泛艺分公司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请法院判令泛艺分公司赔偿其出口配额损失以及及逾期付款利息。而泛艺分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天然公司起诉
二、泛艺分公司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泛艺分公司乃涉案货物无船承运人的代理,实际承运人为商船三井有限公司,涉案货物的船名航次乃泛艺分公司根据天然公司的指示所定,后因该船舶出现故障而取消该航次,并将所有货物整体转至出运。之后,泛艺分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的代理,根据商船三井有限公司签发的海运单向天然公司签发了船名航次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故泛艺分公司对此并无过错
2、天然公司在出口报关时已使用完毕其相关出口配额
3、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条、第39条之规定,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天然公司并不存在出口配额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天然公司起诉
三、案列评析
货运代理人因故未能按期出运货物,造成委托人出口配额损失,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买卖出口许可证,但出口配额可以由商务部重新分配或在其指定的转让平台合法转让。天然公司从市场上购买出口配额所支出的费用,不能作为索赔依据,应按商务部招标价格计算其损失。而且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从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来看,本案中的货运代理人提供船期信息,并根据委托人的船期要求向承运人订舱,表明其以实际订舱行为对委托人作出了按期出运货物的承诺。该承诺构成货运代理合同的一项内容,成为货运代理事项之一,理应由货运代理人按约如期完成。若未能完成,就构成违约,但该违约并不必然导致货运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作为货运代理人的泛艺分公司按照委托人天然公司的要求,赶在2007年底前向承运人提出订舱要求,着手实施自己作出的承诺。然而,当承运人于2007年12月29日通知泛艺分公司船舶发生故障而不能出运时,泛艺分公司却未将此紧急情况及时转告给天然公司,致使委托人的货物未能赶在年底前出运。就告知的重要性来说,虽然此时已届年底仅2天,重新向其他承运人订舱可能存在困难,但却不能排除天然公司采取相应措施的可能性,因此该告知对委托人来讲十分重要。
3、从本案货物未能按期出运的结果看,主要是由于船舶发生故障,承运人不得
不临时调整船期的客观原因所引起,但泛艺分公司未及时转告委托人,使得理论上委托人在2007年内转订其他航次出运的可能性丧失,也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次要原因。就此而言,泛艺分公司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除此之外,本案中美国调整对华纺织品出口政策,使得出口配额较为缺稀,产生较高的交易价值等等。这些因素均非货运代理人所能主观控制。为此,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应预先作好理性估计,不能在事后再强调客观因素,以达到摆脱自己在判断、决策上错误的责任。
5、本案中,泛艺分公司应当防止或减轻损害结果的发生,这样的话就可以使得双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减损。显然在本案中泛艺分公司并未采取过任何补救措施,导致了损害结果的进一步发生。
6、本案天然公司诉称船期延误造成其出口配额的交易损失,该损失不是泛艺分公司能够预见。这就涉及到对货运代理人过错行为所致损失结果的认定问题。天然公司必须举证证明因其货物未能赶在规定时间出运,而超计划提前使用了配额,且该配额属该年度整体限额内。天然公司作为贸易一方如何使用自己的出口配额,跨年度使用配额是否需要重新购买新配额,实非货运代理人所能预料。何况,本案中的天然公司并未在委托泛艺分公司订舱时明确告知泛艺分公司其要求在2007年年底前订舱出运的具体原因。故对于泛艺分公司来讲,出口配额的损失并非属于货运代理人应该或可以预见的损失。
7、而无论如何,本案泛艺分公司的损失仍是客观存在的。本案判决没有对天然公司的诉请作出全额保护,而是从造成涉案出口配额损失的特殊原因出发,参照同期市场的出口配额招标价格酌情作出认定,既考虑了损失预见性问题,也充分符合当时市场对纺织品出口配额的即时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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