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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招募委托书
兹为人才招募事宜,委托人 (地址: )拟委托 百识人才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695号3号楼1802~1803室 ) (「被委托人」)执行,委托人特于公元 2012 年 月 日(「生效日」)立本人才招募委托书(「本委托书」),同意遵守以下各项约定:
名词定义
推荐人才:指被委托人推荐予委托人之人才。
聘用人才:指被委托人推荐予委托人,经委托人录用而报到上班之人才。
年薪:指委托人按年固定支付人才之税前薪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津贴,佣金,奖金,股息,股票认购权,签约奖金,年终奖和其它利益,以及其它承诺的年收入。税前年薪以不低于人才上一年度实际税前年总收入为准。
聘书:指委托人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方式,将聘用人才之税前薪资报酬及报到日等与聘用条件相关之内容提供予被委托人之档。前开文件名称不拘泥于聘书字义,即便是其它名称或无名称,但具有相同内容者亦属之。
报到日:指聘用人才依聘书所载之上班日。
保证期间:指被委托人提供委托人自聘用人才报到当日算起之任职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依本契约第4条之约定。
有效期间
本委托书有效期间自生效日起算一年。
除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有提前合意终止本委托书之情形外,本委托书期满前,若无任何一方以书面提出不续约或另行议约之意思表示时,本委托书即自动依同一条件延长一年,尔后亦同。
职缺条件之提供
本委托书有效期间内,委托人若有人才招募之需求时,委托人应事先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将职缺条件清楚载明后提供予被委托人。
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确认最终职缺条件后,被委托人即开始进行甄寻适合人才之程序。
在必要时,被委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材料作为参考。
服务报酬
预收款费用: 人民币30,000元。签约后七日内,委托人应先支付被委托人人民币30,000元整(银行汇款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即被委托人实际收讫人民币30,000元整。若签约后,被委托人完成人才报到时,委托人预付之前开金额得折抵服务报酬,委托人应于收受发票后之十日内支付服务报酬之差额予被委托人。但若被委托人于本委托书生效日后三个月内无法完成人才报到时,委托人同意被委托人扣除行政作业费用人民币 10,000元整后之余额,退还予委托人。
服务费率:
聘雇人才年薪 计费标准 计费单位 保证期间 人民币 600,001以上 30% 年薪 90天 人民币 400,001 ~ 人民币 600,000 28% 年薪 90天 人民币 250,000 ~ 人民币 400,000 25% 年薪 90天 注:委托人需求人选年薪若低于人民币250,000元者,均依人民币250,000元之年薪标准收费。
支票和转账请汇入:
公司名称: 百识人才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开户行: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人民币账号: 1746591205
付款方式
委托人应于聘用人才报到日前,主动提供被委托人该聘用人才之聘书,作为被委托人依照本契约第4条服务报酬之计费基础。
委托人应于聘用人才报到当日算起十日内,以现金、即期支票或银行转帐一次付清依本委托书第4条计算之服务报酬被委托人,若委托人未于十日内一次付清服务报酬,被委托人免除提供人选保证期之义务,且保有追索报酬及违约金之权利。
若聘用人才于保证期间内自行离职或因绩效考核未达委托人标准经委托人评估为不适任而解聘时,委托人得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理有关聘用人才是否递补之问题:
选择由被委托人提供同一职缺一次免费甄寻递补人才之服务,但递补人才不再适用保证期间之约定。
选择不续委托被委托人甄寻递补人才之服务,被委托人于受委托人通知后,同意将原已收受前开聘用人才服务报酬百分之五十之金额,保留作为委托人未来委托被委托人依本委托书提供其它人才招募服务时之服务报酬扣抵之用。
保密条款
委托人应对被委托人所有推荐人才之个人资料负保密义务,委托人不得将之转介或提供他人作为其它商业或非商业之利用。委托人违反本项之约定时,应自负一切法律责任。
如致被委托人受有损害,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因本委托书所生之民事争议,而有涉讼之必要时,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合意以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其它条款
有以下情形发生,人才亦视为由被委托人所推荐成功,委托人仍应依本委托书之约定支付服务报酬予被委托人。
人才曾向委托人主动应征,但未经委托人录用,事后因被委托人之推荐及协助,促使委托人重新考虑约谈而录用者。
委托人于被委托人安排人才第一次面谈日前,委托人并未检具事证通知被委托人该人才前已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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