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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doc

发布:2018-09-28约小于1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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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5.1 一般规定 5.1.1 拆除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 当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停止拆除作业; 2 机械拆除、爆破拆除应采用洒水或喷淋式措施。人工拆除法,应采用脚手架围挡、密目网、立笆或布式围档等措施,以控制粉尘外泄;严禁采用整体拉、推墙体的拆除方法。 3?清理楼面、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设施。5.1.2 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采取覆盖或水等防尘措施。5.1.3 施工现场内的运输车辆外出,应符合本规范4.2.2条的规定。5.1.4 拆施工现场,应严格划分材料堆放区和施工通道界限,及时清除遗落物料、渣土;清扫时应洒水,以防扬尘。5.1.5拆工程现场5.1.6 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拆除工程扬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相应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施工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方案。拆除楼层内施工垃圾,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清运渣土的车辆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降低噪声的措施拆除建筑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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