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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法律知识课件.ppt

发布:2017-05-06约8.83千字共3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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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规知识 及贯彻落实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 第一部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律法规知识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目前,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发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今天,和大家共同学习这两个法律法规和企业直接相关的内容. 企业应了解的主要规定 一、关于无证的规定 《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指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下同)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逾期不提出换证申请的,按照《管理办法》第115条规定,将注销其生产许可。 三、关于获证企业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关于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的标注规定 《条例》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关于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编号使用的规定 《条例》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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