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报和使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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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报和使用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术语和定义、使用主体、申报程序、使用要求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申报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其保护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4584地理标志基础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4458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使用主体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a)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b)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c)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d)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5申报程序
5.1申请材料准备
5.1.1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初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详见附录A);
——由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详见附录B);——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文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资质复印件;
——申请主体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变更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书》(详见附录C);——由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资质复印件;
——合法使用人的名称变更记录。
5.1.2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经授权许可备案的地理标志商标的被许可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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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材料包括:
——《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表》(详见附
录D);
——注册公告或商标注册证扫描件,如商标已过期,还需提供续展证明;——初步审定公告(包含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变更公告;
——注册商标许可备案公告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所遵循的标准文本,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行业标准。——申请主体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1.3其他申请情形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举办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时,可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详见附录E)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设计图样,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后,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2受理审查
5.2.1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由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对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准备以下材料,并整合各家企业申报材料胶装一式三份后,报上一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
——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生产者汇总表》(详见附录F)。
——由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
5.2.2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由产地知识产
权管理部门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汇总表(地理标志商标)》(详见附录G),逐级报上一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
5.3复审上报
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各地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5.4核准使用
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核准相关申报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5.5发放下载口令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准并发布公告后,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逐级下发下载口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生产者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准后,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逐级下发下载口令。
5.6专用标志下载
核准使用的生产者凭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下载口令,在全国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平台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
6使用要求
6.1一般规定
6.1.1使用主体应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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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使用主体应规范标示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