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工作计划(共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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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学校工作计划(共9篇)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第三条 学校地址:
第四条 学校性质:
第五条 办学宗旨:
第六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专业范围:
办学目标: 办学形式: 办学规模: 招生区域: 其他: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事会的职能。设立校务委员会的学校,在本章程中的“董事会”则应改为“校务委员会”,“董事”
改为“校务委员会成员”,“董事长”改为“主任”,“副董事长”改为“副主任”。
第九条 校董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 人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学校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事长,副董事长 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 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应有董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时效。
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面向全休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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