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2017年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doc

发布:2017-07-23约4.3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范文篇一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孙X君的辩护人出庭辩护。通过反复的调查和走访有关证人,经研究,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依靠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本末倒置。 一般情况下,凡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在刑事诉讼程序里,受害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基础是刑事诉讼中查明的事实。若刑事诉讼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了民事赔偿的后果,其民事诉讼请求便会得到支持。反言之,若刑事诉讼宣布被告人无罪;或由于控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罪缺少证据支持,从而宣布无罪;或者犯罪事实非被告人所为,宣布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便会被驳回。可见,刑事诉讼是基础之诉,附带民诉是派生之诉。 但本案情况并非如此。自案发至公安机关开始介入,整整四年时间。而这四年之中,被告人从未离开过辖区一步,可见本案刑事诉讼的延迟启动,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追诉不能,而是公安机关在案发之后怠于履行职务,过错是在控方。 1、本次刑事诉讼依托的事实,主要是依赖于 被害人 启动的民事诉讼查明的结果。是将民事诉讼的两审判决书作为启动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来源。 2、而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的。民事诉讼的标准是采用的优势证据规则,而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更为严格的标准,他要求认定事实,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本案刑诉追诉的证据若主要来源民事诉讼,这是本末倒置的。 二、本案证据的组成全部是主观证据。 而这种主观证据又不能环环相扣,互相印证。而是此证人与彼证人之间的证词相互冲突,一个证人之间的前后表述又相互冲突,整个主观证据体系相互抵触、排斥。根本推断不出排他唯一的结论。 三、本案缺少客观证据。 财产型的犯罪,特别涉及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向是 物 ,客观证据是必须的!本案的犯罪对象是被毁坏的 物 (即树木的叶、根、茎等),这个物是什么样的?是杨树还是柳树?株距多大?行距多宽?直径多少?是栽在哪块地上?这块地地处何方?是旱地还是水田?多宽多长?即使是树被砍倒了,根还没有挖走,那么树桩的根径有多少?以上种种关系到 物 的客观证据,统统没有查明。 三、本案基本证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是无效的。 (1)根据《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7年版),该鉴定报告在程序上严重违法,有可能造成鉴定结果的重大错误。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是无效的。 (1)根据《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7年版),该鉴定报告在程序上严重违法,有可能造成鉴定结果的重大错误。如》上签字;鉴定机构负责人也没有在结论上签字等。 (2)鉴定内容缺乏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 A、委托机关有没有附送检材? B、该检材是不是取材于案发现场?是否封存且经在场的证明人签名? C、检材的收集、保管和存放在何处?何人保管? 2、本案的另一基础证据《出警证明》违法,应该按证据规则进行排除。 (1)出警记录形成于案发后半年多,违反法律的办案期限的规定。 (2)无接警记录,违反法律的程序规定。 (3)无出警记录和出警人记录。违反法律的程序规定。 (4) 派出所到达现场 的表述是不确切的, 派出所 作为一个组织,是抽象的 人 ,抽象的 人 是不可能到现场的! (5)派出所出警的结论是:出警证明》违法,应该按证据规则进行排除。 (1)出警记录形成于案发后半年多,违反法律的办案期限的规定。 (2)无接警记录,违反法律的程序规定。 (3)无出警记录和出警人记录。违反法律的程序规定。 (4) 派出所到达现场 的表述是不确切的, 派出所 作为一个组织,是抽象的 人 ,抽象的 人 是不可能到现场的! (5)派出所出警的结论是》和张、崔的陈述: 砍伐的时间是上午8点。那么按时间推算,即使是四点开始,到8点砍完,砍伐时间四小时,即使是每分钟砍一棵,一小时砍60棵,四个小时才240棵,两个人砍才能砍480棵,离一万四五千棵还相距甚远。 2、根据 速生杨栽培技术规范 和平邑县的具体栽培实验,按照通行的株距、行距和垄距的栽培实例,每亩地一般不超过2500棵。 3、张庆东、崔茂国的证言不合理之处还有: 就在砍伐的当日和次日,就断定 该树被孙相君当柴火烧了 ,或 让亲戚邻人当柴火烧了 ,不符合实际情况。 六、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法律、起诉书起诉的事实,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但本起诉书离法定的证据标准尚有很大距离。 1、砍伐树木的行为人没有查清。 起诉书称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孙相君等人砍伐该地上的部分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