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与自动装置投退管理规定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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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08年第44号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保护与自动装置投退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1月13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经理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规 章 制 度 控 制 表
制度名称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保护及自动装置投退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Q/YX-2.5.17-2008 版本 签发日期 下次评估时间 起草人 归口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修订 2008 2008.11.13 2009.11 付玉保 荆树友 谢国强 翟金梁 否 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本规定为首次制定,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2、规定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范围。
3、制定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投退程序。
4、制定相关检查与考核条款。
解释部门 生产管理部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发电运行部、设备管理部、维护部、生产管理部相关专业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保护及自动装置投退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提高发电设备电气、热工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投入率,保证机组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发电机组各系统电气、热工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管理。
3 职责
3.1 生产管理部负责对电气、热工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投退方式和定值整定方案的审查,并监督检查和考核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3.2 设备管理部负责依据设备厂家、电网公司调度部门等有关资料,制定机组电气、热工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投退方式和定值整定方案的编制工作。
3.3 维护部负责电气、热工保护及自动装置的逻辑、组态、定值整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3.4 发电运行部负责依据机组运行方式、状态或调度指令,具体执行电气、热工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投退工作。
4 工作内容、要求、程序、检查与考核
4.1 本规定所称的电气、热工保护及自动装置范围如下:
4.1.1 电气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
4.1.1.1 发电机、主变、高(低)压厂变、高(低)压电动机、380V及以上母线、220KV输电线路等所有继电保护。
4.1.1.2 发电机自动励磁调节与强行励磁装置、PSS(电力系统稳定装置)、机组稳控装置、AGC(有功负荷遥控装置)、AVC(无功负荷遥控装置)、厂用电快切装置、输电线路自动重合闸装置。
4.1.2 热工保护及自动装置
4.1.2.1 汽机低真空、串轴、超速、锅炉灭火保护装置,主、辅机的温度、压力、振动等保护装置。
4.1.2.2 汽机汽封自动、DEH、锅炉给水、给粉、风量等自动装置。
4.1.2.3 脱硫系统设备有关的热工保护及自动装置。
4.1.2.4 化水制水系统、燃料输煤系统设备有关的热工保护及自动装置。
4.1.2.5 与热工、电气保护及自动装置相关的程序逻辑(组态)修改或控制点的强制。
4.2 保护与自动装置的投、退要求
4.2.1 机组正常运行情况下,所有保护及自动装置必需按照规程规定投入。
4.2.2 机组各级检修启动并网前、后,机、炉、电各岗位应全面检查应该投的保护和自动装置全部正常投入。
4.2.3 机组解列停运后,须投入发电机误上电保护。
4.2.4 集控室各机长及化水、燃料班长处设置保护及自动装置异常投退记录本,凡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异常投退及处理情况均应如实填写到记录本中。
4.3 保护和自动装置投退程序
4.3.1 机组正常启、停过程中的保护和自动装置投退,按照操作票和现场运行规程规定执行。
4.3.2 机组运行中,保护或自动装置发生误报警、误动作等异常现象时,除按照现场相关规程处理外,需根据保护或自动装置的重要程度,汇报相应级别的有关专工或领导,并做好详细的投、退和处理过程运行记录。
4.3.2.1 机、炉、电、脱硫及其主要辅机(6KV高压电动机)、汽机汽动给水泵(包括其辅助低压电机)设备、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保护和自动装置异常需退出运行时,须请示和汇报副总工程师及以上有关领导。
4.3.2.2 其它专业(化水、燃料)辅助设备的保护和自动装置异常需退出运行时,须请示和汇报相关专业专工、主管、部门经理。
4.3.3 发生异常的保护或自动装置,经检修维护人员处理正常后,应及时投入运行,并汇报相关专业专工和领导。
4.4 检查与考核
4.4.1生产管理部具有对保护和自动装置投退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权力。
4.4.2 生产管理部负责印制和发放现场保护与自动装置异常投退记录本,并定期检查收集存档。
4.4.3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投、退保护和自动装置的班组或个人,予以处罚人民币1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公司其它相关管理制度予以从重处罚考核。
4.4.4 对现场处理保护和自动装置异常情况准确、及时,避免停机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个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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