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目 次
目 次9
前 言10
1 适用范围1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1
3 术语和定义 1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3
5 生物安全要求 18
6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18
7 实施与监督20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常见原料药或中间体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21
附录B (资料性附录)制药工业特征大气污染物22
9
— —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
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
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
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制药工业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锅炉烟气、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8年 1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 年1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2020
年 1月1 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GB 14554 《恶臭污染物
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
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
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应按照
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台州市环境
科学设计研究院、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1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10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药物研发机构及其试验设
施的大气污染防治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
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T 13554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