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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XXX:201X
建筑固废再生砂粉应用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XXX出版社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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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保证建筑固废
再砂粉在建设工程中的合理应用,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
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固废再砂粉在水泥混凝土、砂浆、无机混合料的应用。
1.0.3建筑固废再砂粉的应用除应符合木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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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建筑固废再砂粉
以混凝土、砖砌块等为主要成分的建筑固体废弃物,经破碎、除杂、筛分和
粉磨等工艺流程制得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建筑材料颗粒与粉体的混合料。
2.1.2建筑固废再微粉
建筑固废再砂粉中粒径小于75um的颗粒。
2.1.3建筑固废再砂粉混凝土
掺用建筑固废再砂粉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1.4再胶砂需水量比
再胶砂需水量与基准胶砂需水量之比。
2.1.5再胶砂强度比
再胶砂与基准胶砂的抗压强度之比。
2.1.6建筑固废再砂粉取代率
建筑固废再砂粉混凝土中再砂粉用量占细骨料总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2.1.7水泥稳定再砂粉无机混合料
以水泥为混合料,通过加水与被稳定材料共同拌和形成的混合料。
2.1.8综合稳定再砂粉无机混合料
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为混合料,通过加水与被稳定材料共同拌和形成的混
合料,包括水泥石灰稳定物■料、水泥粉煤灰稳定材料、石灰粉煤灰稳定材料等。
2.2符号
«——附加用水系数
3再胶砂需水量比
Wi—附加用水量
Wo——基准组胶砂用水量
s——混凝土用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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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0.1被污染或腐蚀的建筑固废不得用于制备再砂粉。
3.0.2建筑固废再砂粉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
量》GB6566的规定。
3.0.3建筑固废再砂粉应控制所应用混凝土结构的服役环境与使用功能,并应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定。
3.0.4再砂粉出场时宜根据物料输送方式的不同采用相应额计量装置获取物
料质量,计量装置应具备称量、记录、打印、数据处理、数据传输等功能。
3.0.5再砂粉在原材料收集、加工、运输和再利用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
防治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及废水对环境的污染,排放物应符合《大气
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3.0.6再砂粉在加工前和使用前应进行检测,各项指标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3.0.7再砂粉混凝土的设计应考虑其结构所处环境类别、作用等级、设计使用
年限,规模使用前应验证再砂粉混凝土的耐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