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重要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实施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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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020
L 07
M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MH/T 0046—2014
民航重要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实施规范
Implementation specification of disaster backup and recovery for importa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civil aviation
2014 - 07 - 29 发布 2014 - 11 - 01 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 布
MH/T 0046—2014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基本要求 4
4 组织机构设立和职责 4
5 灾难恢复需求分析 5
6 灾难恢复策略制定 8
7 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 10
8 灾难备份中心的运行维护管理 11
9 灾难恢复预案的制定、演练与管理 12
10 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 15
11 审计 16
12 培训 1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RTO/RPO 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的关系 1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工作要点 22
I
MH/T 0046—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科教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荣刚、夏华胜、冯毅、戚前方、陈慧君、王欣、张志斌。
MH
II
MH/T 0046—2014
民航重要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航重要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组织机构设立与职责、
灾难恢复需求分析、灾难恢复策略制定、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灾难备份中心的运行维护管理、灾难恢
复预案的制定、演练与管理、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监督管理和培训。
本标准适用于民航重要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的实施。
2 术语和定义
2.1
重要信息系统 important information system
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或行业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或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信息系
统。
[MH/T 0026-2005 中的 2.1]
2.2
灾难 disaster
由于人为或自然的原因,造成信息系统严重故障、瘫痪或其数据严重受损,使信息系统支持的业务
功能停顿或服务水平达到不可接受的程度,并持续特定时间的突发性事件。
[GB/T 20988-2007 中的3.8]
2.3
灾难恢复 disaster recovery (DR)
为了将信息系统从灾难造成的不可运行状态或不可接受状态恢复到可正常运行状态,并将其支持的
业务功能从灾难造成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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