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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倍频滤波器噪音计检定检查技术规范草案 .doc

发布:2016-10-12约5.51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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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倍頻濾波器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草案 條 文 說 明 適用範圍 1.1 本規範適用於應受檢定檢查1/1或1/3倍頻濾波器之噪音計,提供1級或2級兩種濾波器等級的性能要求。 說明本規範適用的度量衡器。參考OIML R130第1節及IEC 61260-1第1節之規定,明訂倍頻濾波器的適用範圍。 1.2本規範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CNMV 58-1。 2. 用詞定義 2.1倍頻比(octave frequency ratio):為兩相鄰濾波器的中心頻率比,以G表示。 註:對於標稱(頻帶)中心頻率比為2:1,精確(頻帶)中心頻率比如下式。 (1) 參考IEC 61260-1 第5.2節之規定,明訂倍頻比之定義。 2.2帶寬指定值(bandwidth designator):以包括1的正整數的倒數來指定倍頻帶寬的分數,以1/b表示。 註:對於1/1倍頻濾波器,1/b=1/1 ;對於1/3倍頻濾波器,1/b=1/3。 參考IEC 61260-1 第3.節之規定,明訂帶寬指定值之定義。 2.3參考頻率(reference frequency):參考頻率為1000 Hz以表示。 參考IEC 61260-1 第5.3節之規定,明訂參考頻率之定義。 2.4精確中心頻率(exact mid-band frequency):是指與參考頻率具有特定關係的頻率,使在具有特定帶寬的濾波器組裡的所有濾波器的任何兩個相連帶通濾波器的精確中心頻率比相同。對於濾波器組裡任何濾波器的精確中心頻率以 (單位為Hz)表示如下式。 (2) 式中:x 是正整數、負整數或零。 參考IEC 61260-1 第5.4節之規定,明訂精確中心頻率之定義。 2.5正規化頻率(normalized frequency):濾波器頻率與相應的精確中心頻率之比,以Ω表示如下式。 (3) 參考IEC 61260-1 第3.7節之規定,明訂正規化頻率之定義。 2.6濾波器衰減(filter attenuation):對於帶通濾波器在任何頻率,輸入訊號位準減去相應的輸出訊號位準,以A (單位為dB)表示。 (4) 參考IEC 61260-1 第3.13節之規定,明訂濾波器衰減之定義。 2.7參考衰減(reference attenuation):為測定所有帶通濾波器的相對衰減,由製造商規定在通帶內之標稱濾波衰減,以 (單位為dB)表示。 參考IEC 61260-1 第3.14節之規定,明訂參考衰減之定義。 2.8相對衰減(relative attenuation):對於帶通濾波器在任何頻率,濾波器衰減減去參考衰減,以 (單位為dB)表示如下式。 (5) 參考IEC 61260-1 第3.15、5.10節之規定,明訂相對衰減之定義。 2.9參考位準範圍(reference level range):指定於測試濾波器性能並含參考音壓位準的位準範圍。 參考IEC 61260-1 第3.20節之規定,明訂參考位準範圍之定義。 2.10參考位準(reference input signal level):指定於測試濾波器性能在參考位準範圍的參考輸入訊號位準。 參考IEC 61260-1 第3.21節之規定,明訂參考位準之定義。 2.11位準線性偏差(level linearity deviation):在精確中心頻率時的任何位準範圍上顯示的輸出訊號位準減去預期的輸出訊號位準。 參考IEC 61260-1第3.22節之規定,明訂位準線性偏差之定義。 2.12線性工作範圍(linear operating range):在指定的濾波器頻率上位準線性偏差未超過本標準所規定之的位準範圍。 參考IEC 61260-1第.23節之規定,明訂線性工作範圍之定義。 3. 檢定及檢查設備 3.1檢定、檢查使用之設備應具下列規格: 正弦訊號產生器:頻率範圍至少為2 Hz 至20 kHz,輸出頻率誤差 ≤ 0.01 %,總失真不得超過0.1 %。 衰減器:衰減可變範圍 ≥ 70 dB;解析度(最小分度值) ≤ 0.1 dB,最大擴充不確定度0.2 dB。 註:如正弦訊號產生器的電壓輸出範圍 ≥ 70 dB,則可不使用衰減器。 電壓表:頻率範圍至少為 Hz至 kHz,電壓量測誤差 ≤ 1 %。 上述設備須提出設備具追溯性及量測不確定度之驗證證明。 參考OIML R130附錄B.1及IEC 61260-3/CD第13節之測試頻率的範圍明訂規定正弦訊號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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