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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实质性条件之三性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ppt

发布:2016-08-13约4.56千字共5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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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新颖性 一、立法宗旨 防止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批准为专利 ; 贯彻先申请原则和避免重复授权。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A22.2) 1.申请日 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为公众所知的含义 技术的实质内容处于能够被公众获得的状态。 公众想要了解即能得知,想要获取即能得到,并不要求公众必须已经得知、或者必须已经获得,也不要求公众中每一个人必须都已经得知。 例如:公共图书馆登记上架的技术书籍。 为公众所知的形式: ? 时间界限,以申请日为准,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准。 ? 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 使用公开 其它方式公知(兜底条款) 3.抵触申请 在申请日以前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注: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说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专利申请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法律内涵 实质在于通过比较进行判断 1.对比对象 对比 发明创造 —————— 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 抵触申请 2.对比的执行者 对比 发明创造 —————— 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 抵触申请 执行者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主要特点: ? 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 ? 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 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 ? 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四、新颖性的审查 一)审查对象 1.审查的专利申请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可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但不能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每一项权利要求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对比。 二)审查原则 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判断原则 2、单独对比原则 技术方案的单独对比: 各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中的每一项技术方案分别单独进行对比,即一对一的对比。 三)典型情形的判断规则 1、相同 内容的发明 技术内容完全相同 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简单的文字变换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治疗贫血的药物,包括人参和文无。 对比文件公开: 一种治疗贫血的药物,包括人参和当归。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手机,包括扬声器、键盘、麦克风、控制器和天线。 对比文件公开: 一种手机,包括扬声器、键盘、麦克风、控制器。 2、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 上位概念 共性 下位概念 个性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带护套挂锁,金属锁体上套有护套。 对比文件公开: 一种带护套挂锁,黄铜锁体上套有黑色乙烯基树脂护套。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解决某个问题时熟知和常用、可以互相置换,且产生技术效果预期相同的技术手段。 第二节 创造性 创造性的提出 问题:什么是创造性 立法宗旨 一、创造性的定义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的规定 问题:现有技术公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用于创造性评价 (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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