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新近制修订的法规标准及规范概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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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国泰注安科技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三月 内容提要: 新近制修订的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新近制修订的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安全管理相关知识的巩固和提高 第二章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知识再学习 第三章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章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与事故预防 第五章 金属非金属矿山风险预控管理 第六章 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应急管理 第七章 金属非金属矿山新技术和新方法 安全管理经验和典型案例分析 第八章 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借鉴 第九章 金属非金属矿山典型事故案例评析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2)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3)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4)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5)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6)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7)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8)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9)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10)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11)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12)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13)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二、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1)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2)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二、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4)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6)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二、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7)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8)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9)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10)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12)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三、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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