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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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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 ?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 R1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 R2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 R3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 R4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 ?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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