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会计处理实务.doc

发布:2017-06-08约字共11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及会计处理实务   摘要:2016年,信用债券违约引起市场关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实时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四种产品指引,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分担机制。在详细比较四种产品的基础上,重点转向对新产品的会计处理问题:判断新产品的金融属性、财务担保属性并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分析后,文章运用实例做了进一步的阐释 关键词:信用风险缓释;衍生工具;财务担保合同 2014年,银行间市场“超日债”违约打破债券市场刚性兑付以来,债券市场信用违约事件频发。截止2016年8月,已经有39家信用债券发生违约,违约金额高达249.1亿元。债券市场对信用风险充满焦虑。2016年9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等四份产品指引。为市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手段,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市场信用风险的分散和分担机制 一、信用风险缓释产品概述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四个产品中,包括两个合约类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CRMA)①和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②;两个凭证类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③和信用联结票据(Credit-linked Notes,CLN)④。其中合约类产品是由交易双方达成的非标准化合约,由一方向合约的另一方就某个标的的信用违约提供保护。不同的是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的标的为特定的债券,而信用违约互换合约CDS的标的为特定的参考主体(如某债券的发行人)。由于是非标准化的合约,大多只能场外交易,流动性较差。凭证类产品则是由创设机构(凭证的发行主体)向投资人出售的标准化合约,由凭证的一方向另一方就某一标的的信用违约提供保护。不同的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标的为某项特定的债务,且创设机构向投资人(缓释凭证的持有人)提供信用违约保护,而信用联结凭证CLN的标的为特定的参考主体(如,特定债务的发行人),且投资人(信用联结凭证持有人)向创设机构提供信用违约保护。由于凭证类产品为标准化合约,都要求统一登记,统一交易和结算,因此具有很好的流动性 金融市场新产品的交易,必然涉及相关主体的会计处理,需要相应的会计准则作为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两种选择,即按照“衍生金融工具”或是“财务担保合同”处理 二、信用缓释工具确定为“财务担保合同”的标准 明确“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是确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为“财务担保合同”的关键。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该定义至少包含如下几层含义: (一)财务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必须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如果合约中债权人为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则该合约不能被认定为“财务担保合同”。比如在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由合约一方担保的某标的债务的违约风险相对于合约的另一方并无实质性的利益关系(或者说并不是该标的债务的债权人),则该合约只能被认定为“衍生金融工具” (二)财务担保合同中,保证人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而不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保证的是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约定的利益。如果在风险缓释合约中,保证人约定标的债务的利率水平变化或是标的债务的信用评级调整等信用风险事件为支付赔偿条件,而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没有关系。则该类型的风险缓释合约只能按照“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三)财务担保合同中,保证人担保的是“债务人”的“真实损失”。如果在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担保方保证的不是债务人利益,或者不是债务人的真实利益损失,均不被认定为“财务担保合同” 总之,只有准确把握财务担保合同的内涵,并参照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条款逐款斟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才能准确识别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按照“财务担保合同”还是“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通常来说,凭证类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W、CLN)由于场内公开交易流通,一般被认定为按“衍生金融工具”处理,合约类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DS、CRMA)则较为复杂,需要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甄别 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规定: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