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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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工作规范 一、受理范围经研究同意进行规划设计,并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须报送的资料申请人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须报送下列图纸、文件:(一)申请(附件4);(二)填写《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申请书》(附件5);(三)填写《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表》(附件1);(四)《规划设计条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五)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地形图上应详细画出用地或拆迁范围);(六)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内容、深度要求详见附件);(七)日照分析报告;(八)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九)有关部门意见(房管、环保、消防、人防等);(十)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如各种技术论证、公示意见等)申请人报审建筑设计方案,须报送下列图纸、文件:(一)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上应标明建筑基地界限、新建建筑物外轮廓尺寸和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界限、城市道路红线、绿线、相邻建筑、河道、高压电线的间距尺寸);(二)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1:100或1:200单体建筑物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三)2个~3个不同风格的建筑方案以及方案简要说明(包括城市设计、交通组织、市政工程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四)加层房屋要加送原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及设计单位对房屋结构、基础的复核意见。三、办理程序(一)受理窗口审查、核收申请人报送的有关申请文件、图纸和资料。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当日内将相关材料转承办科室,承办科室签字核收;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送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不予受理,并出具《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受理的项目,承办科室出具《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份交窗口核发,一份存档;对申请材料不能详细说明申请事项的,承办科室4日内一次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窗口。窗口在收到承办科室的通知后1日内告知申请人。(二)审核承办科室在收到设计资料7日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局务会或市审批会研究。(三)办理经审核,同意规划设计的,承办科室在3日内按照会审意见,起草批复文件,将全部资料转窗口。经审核,对于不同意规划设计的,承办科室在3日内起草《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全部资料转窗口。如在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办科室应在20个工作日期满3日前起草《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转窗口,窗口在1日内告知申请人。(四)核发窗口在核收全部档案资料后,应在当日通知申请人,核发相关文件。同意规划设计的,制发下列文件资料:1、批复文件(八份);2、盖有“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规划设计图,由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在图上签字(八份)。不同意规划设计的,制发《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两份,其中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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