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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2篇
篇1
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基金管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传真方式交易乙方所发行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目的
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通过传真交易基金的相关事项和权利义务,确保双方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交易方式
甲方通过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基金交易指令,乙方接受甲方的传真交易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认和处理。
三、交易账户
甲方在乙方处开设基金交易账户,并确认账户信息真实、准确。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及相关安全验证信息,防止泄露。
四、交易规则
1.甲方通过传真方式提交交易申请,应确保传真内容清晰、准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日期、基金代码、交易类型(申购、赎回等)、交易金额等相关信息。
2.乙方在接收到甲方的传真交易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和处理。如遇系统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甲方提交的基金交易申请,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4.基金交易时间以乙方公告的交易时间为准,甲方应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
五、风险提示与承担
1.甲方应充分了解基金市场的风险,理性投资,自负盈亏。
2.甲方通过传真方式交易基金,可能存在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甲方应承担相应风险。
3.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履行管理职责,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六、保密条款
1.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双方应对对方的商业秘密及交易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及交易信息。
七、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基金管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2
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基金管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通过传真方式参与乙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协议目的
甲方自愿选择通过传真交易系统向乙方发出基金交易指令,乙方依据甲方的指令进行基金交易操作。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交易方式
甲方通过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基金交易指令,乙方通过计算机系统接收甲方的交易指令,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交易操作。甲方应确保传真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条交易时间
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XX:XX至下午XX:XX(节假日除外)。交易时间以外及非工作日提交的申请,将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受理。
第四条交易费用
甲方通过传真交易系统进行的基金交易需按照乙方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费用明细将由乙方在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进行公告。甲方应关注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风险提示
甲方应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等。甲方应当合理配置资产,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乙方将在其官方网站等渠道提供基金投资的相关风险提示,甲方应关注并遵守。
第六条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因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协议变更或终止后,不影响变更或终止前双方已经发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