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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规章制度
《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
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共有13条,其中12条涉及行政
责任。行政责任在《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中占主导地位。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应承
担的不利后果。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政府
采购中一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承担行政责
任。在政府采购专项检查中涉及最多的就是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但尚
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承担的行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导致政府采购当事人行政责任产生的行为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
任的主要有以下一些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单位或个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者将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人和方式规避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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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
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
人合法利益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或者强制要
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
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
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
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从而透露对
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的。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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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
给他人的,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的。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或者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
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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