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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_国家标准》.pdf

发布:2015-10-12约1.31万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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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 The maintenance and discard for the fire detct and alarm system production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维护保养的要求和方法 前言 本标准的5、6、7 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火灾探测器清洗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护保养和报废的分类、术语和定义、维 护保养的一般要求、维护保养的一般方法、报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内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 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T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3.1 巡查inspection 通过巡视对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直观属性的检查。 3.2 检测 testing 通过测试对火灾探测报警产品进行的性能检查。 3.3 维护maintenance 保证设备正常工作所进行的工作,包括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等 4 维护保养的要求和方法 4.1 通用要求 4.1.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应由产品的生产企业或由该产品授权的机 构承担。 4.1.2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经具有合格资质的机构维护保养后应依据相关产品 标准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3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生产企业若失去维护保养和再生产能力,应由具 有合格资质的机构定期对该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进行有效性评估。若系统失效应 整体更换并将产品报废,若系统部分失效且可由其他企业产品进行互换,可以 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机构进行更换,更换后应进行再次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 使用。 4.2 巡查 4.2.1 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可由消防设施维护单位实施,也可由建筑所有者或使 用者实施。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巡查的内容,能识别巡 查对象的状态信息等。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巡查发现故障的应按本标准4.4 的要求处理。 4.2.3 巡查应按照表1 的要求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巡查后应填写 4.2.4 巡查对象应安装牢固、位置未变,外观完好无损,工作状态正常、指示正 确,不存在影响性能的环境改变。 表1 巡查对象及要求 巡查对象 巡查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 型)、联动控制器、消防电源、气体灭火控 安装牢固、位置未变;外观完好 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 无损;工作状态正常、指示正 器、消防电话总机、消防电话分机、应急广 确。 播音源/功放、广播、模块、总线隔离器。 保护罩已摘下,不存在影响进烟的 点型感烟类探测器、点型感温探测器、点型 高速气流,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 烟温复合探测器。 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保护罩已摘下,感温传感元件没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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