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创建实施方案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及评分细则.pdf
市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创建
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
009135号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省017年版)》工作要
求,规范儿童保健服务,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提升我市儿童保健服务能力,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决定在全
市开展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取得
成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范围
(一)全市开设儿童保健服务项目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二)全市开设儿童保健服务项目的乡镇卫生院、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
二、创建目标
(一)到0XX年底,60%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
门诊达到区级规范化门诊创建标准;40%的乡镇卫生院、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健门诊达到乡镇级规范化门诊创建
标准。
(-)到0XX年底,80%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
门诊达到区级规范化门诊创建标准;60%的乡镇卫生院、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健门诊达到乡镇级规范化门诊创建
标准。
(三)到20XX年底,100%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
健门诊达到区级规范化门诊创建标准;80%的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健门诊达到乡镇级规范化门诊创
建标准。
三、创建内容和方法
(一)按照《市区级、乡镇级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
标准》的要求,从儿童保健服务内容、人员资质、诊室设置、
房屋面积、设施设备、诊疗技术、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信
息资料管理等方面开展创建工作,规范儿童保健门诊服务。
(二)以区为单位,每个区选择辖区内基础条件较好的
乡镇级医疗保健机构1家,参照《市乡镇级儿童保健规范化
门诊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和重点创建,作为该区儿童
保健工作示范点。通过以点带面,加强儿童保健规范化管理,
提高儿童保健相关技术服务水平。
四、评估方法、步骤
(一)评估依据。依据《市区级、乡镇级儿童保健规范
化门诊建设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2),对区级、乡镇
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二)评估权限。区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达标情
况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乡镇级儿童保健
门诊规范化建设达标情况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
定,市级组织抽查。
(三)申报验收程序。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乡镇卫
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在区卫计局和市、区两级专家指导下,
对照《市区级、乡镇级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及评分
细则》进行创建和自评。自评合格由创建机构向市、区卫生
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本着“报一家、
初评一家”的原则,对申报机构进行逐一审核。评定合格者,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认定该机构为“儿童保健规范化
门诊建设合格单位”。
(四)评估步骤
1.医疗保健机构创建与自评阶段(0XX年1月-6月):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照《市
区级、乡镇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并
进行自评。
.评估阶段(0XX年7月-1月):市、区卫生行政部
门组织对区级、乡镇级医疗保健机构申报单位进行评估、认
定,将评估合格的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合格单位名单报
市卫计委备案。
(五)评估验收办法
市、区两级均按照《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
及考核评分细则》对被考核的单位进行考核记分。实行百分
制记分方法,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低于合格分数以
下者要限期整改,其中分数在80-84分者,整改时间为6个
月,6个月后可以提出再验收的申请;分数低80分以下者,
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