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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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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7 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安全检查表 表3 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 法规、标准检查 结果实际检查情况备注1仓库建筑火灾危险类别应符合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GBJ16-87 第4.31条   2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周边防火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办法》 第十二条 第七款   2.1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GBJ16-87 第4.2.12条   2.2  HYPERLINK /article/designlaw/gbj16-87/table/jg431.gif \t _self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规》表4.3.1的规定。GBJ16-87 第4.3.1条    注:①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4.2.1一座库房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00m。 ③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0m。2.3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第4.3.1条的规定增加2m。GBJ16-87 第4.3.2条     2.4 HYPERLINK /article/designlaw/gbj16-87/table/jg434.gif \t _self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规》表4.3.4条的规定。(见附件5表18)。 注:①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但本表第3、4项物???储量不超过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5t时,可减少12m。 ②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距离不小于50m。GBJ16-87 第4.3.4条   2.5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GBJ16-87 第4.3.5条   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检查结果 实际检查情况备注2.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GBJ16-87 第4.2.5条   2.7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规》表4.2.6的规定GBJ16-87 第4.2.6条   2.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办法》 第十二条 第六款   3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条例》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第五条   4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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