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经济法2:物权返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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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法;主要内容;鱼塘的经济学分析; 第一,产权的界限必须清楚,每一个财产都必须有它的主人,财产的主人可以排除其他人对该财产的使用。
第二,有效的产权制度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样资源才会从经营较差的人手中转移到经营较好的人手中。
为了保护产权,民法以物权法和债权法构成保护产权的两大支柱,物权是商品经济交换的基本制度前提,是财产交换的出发点和终点。; 一个人生存在世界上,需要两种安全感,一是人身安全;二是财产安全,我辛辛苦苦劳动积累的财富不会被人强行占有。由此,民法的权利体系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部分。; 物权法首要的功能在于“定份止争”,即确定财产的归属,从而平息冲突与纷争。
在《吕氏春秋》的【慎势】一文中曰:“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分未定。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故,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矣。”
;第一节 物权概述;(一)物;1、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划分:;2、特定物和种类物:;3、原物和孳息;小练习;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2. 物权是对世权。;;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 A.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B. 企业破产的时候,工人工资债权优先。
《破产法》37条: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银行抵押债权)
;4.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受让人取得的财产仅限于依法可以流动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的方式有偿取得财产;
(4)无权处分人占有财产必须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
所以盗赃物、拾得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要分情况讨论。;《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拾得物的处理规则);(一)拾得遗失物的物权效力
1、应当归还失主;
2、找不到失主,拾得人有义务将遗失物交与公安机关等单位;接收单位发布招领公告,6个月期满无人认领,归国家。
(二)拾得遗失物的债权效力
1、拾得人归还失主而生的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
2、但不得主张报酬(有悬赏广告的除外);
3、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4、拾得人据为己有且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
5、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物权法的原则;案例;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二)物权的变更
1、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物权发生内容上的扩张或缩减、期限上延长或缩短等变化;
2、物权客体的变更,是指物权标的物所发生的变化,即物权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
(三)物权的消灭
1、绝对消灭,指物权本身不存在。
2、相对消灭,指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二、不动产登记;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8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1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第158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更正登记;(四)预告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1、确权请求权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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