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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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号)的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为确保出差活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出差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差旅费管理职责: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差旅费的预算管理,在保障公务、科研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从严控制特殊事项的审批。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和使用本单位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差旅费内控管理,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各单位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标准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1.院士
2.省部级管理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厅局级管理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国家岗位工资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在非校内预算安排的科研经费中报销的可按一类人员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二)以上各类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和学生。各类人员级别以人力资源处认定为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或分工联系校领导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条 院士及省部级管理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苏州到机场专线客车费用凭据报销。
在职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用由学校统一办理,出差人员自行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用自理;其他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报销交通意外保险费用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允许出差人员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出差当天往返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在住宿费限额标准的一半内凭据报销。
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表如下: 单位:元/人.天
职级
住宿费限额
基准限额
北京、上海限额
旺季城市限额
院士、省部级管理人员
900
1100
1200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厅局级管理人员
600
700
750
其余人员
500
500
600
旺季及城市包括:大连市、哈尔滨市、青岛市(7月-9月);海口市(11月-2月);拉萨市、西宁市(6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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