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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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密切信用社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推进我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规范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其沟通、反馈、监督、疏导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信用社改革、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的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向联社反映其愿望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纪、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活动。
第三条 处理信访坚持以法律、政策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来电来访反映情况,联社和辖内各单位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和单位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稽核审计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五条 信访接待人员应审慎处理信访,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法律和政策水平。对来访人要做到热心、细心、耐心,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对一些一时解决不了或按法律、政策不能解决的信访问题,应结合有关法律、政策,努力做好宣传教育和说服疏导工作。
第六条 稽核审计部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来人、来信、来电的接访和查办由稽核审计部负责;能当场解决的,当场受理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根据具体情况限时承办和答复。同时,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第七条 畅通联社信访举报渠道,定期提取资料,专人维护管理;对信访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信访内容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同时,联社在各信用社门前设立举报箱,由稽核审计部加锁,定期搜集群众信访信息,核查相关问题。
第八条 处理信访的基本工作程序。
来信处理:
1、投寄联社未具收信人姓名的来信,统由稽核审计部负责人拆阅、登记署名联社领导亲收的来信,由有关领导拆阅后提出处理意见,交稽核审计部及时登记备查,并按批示和要求办理。
2、稽核审计部受理来信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按指示精神办理。
3、保证群众来信信页、信封、邮票及其他物件完整;当日阅办,紧急或重要信访随到随办。
来访接待:
1、来访人员反映问题,应到稽核审计部由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将来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记录后,连同来访人递达的有关资料,一并按来信处理程序办理。如来访人要求向领导直接反映问题,由接待人员先电话联系领导后确定和答复是否接待。
2、遇有集体上访,稽核审计部应立即向联社领导报告,会商接待办法并根据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3、来访人员应遵守信访规定,不得影响工作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物。如滞留缠访或煸动闹事,说服教育无果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4、来访人送来信件不属于联社受理范围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5、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信访工作制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第九条 加强信访处理工作
1、信访件查办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2、稽核审计部要切实处理好初信初访,减少重复信访。同时注意分析和发现群众来信来访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联社领导反馈。
3、对反映一般性的问题,已有明确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稽核审计部应当场给予答复;对政策不明、有普遍性、有代表性、反复多次上访的问题,报领导阅批后处理。
4、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领导阅批要报结果的来信为交办信访件,稽核审计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和报告。
6、重要的信访,必要时经联社会议研究,稽核审计部与有关部门组织专题调查后,由联社会议研究有关领导亲自处理。
7、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纪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信访反映的问题泄露给与信访管理无关的人员,甚至泄露给被举报人或与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防止打击报复。同时,严格信访程序,严禁随意越级信访举报,严禁诬告陷害。
第十条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疑难问题要向来信来访者说明情况,做好耐心细致地解释、疏导工作,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署名电话、来信和来人口头来访查办结果必须回告来访人,重要事项或者复杂事项以书面形式反馈,简单事项可以口头和电话反馈。
第十二条 一般性问题,或反映的问题单一,情节轻微且线索不清,需要向本人直接了解的;虽无明显违纪行为,但在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不严,需要向本人提醒打招呼的;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但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责令限期整改的;可找当事人谈话,但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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