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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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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Hygienic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Z 1-2002 1 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产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御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产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 规范性援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援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援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不是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援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2988 电离辐射防护规定 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1043719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GB116541989~GB116661989 GB180532000~GB180832000 产业企业卫生防护间隔标准 GB123481990 产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9101997 小型产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 GB500341992 产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1871993 产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19 采热透风与空气调理设计规范 GBJ871985 产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1997 ACGIH(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 3 总则 3.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产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增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3.2 在产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避免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生产过程当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亦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3.3 产业企业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认证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当需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配置卫生辅助设施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之符合卫生要求。 4 选址与整体布局 4.1 选址 4.1.1 产业企业选址需根据我国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产业企业建设项陌生产过程的卫生特点、有害因素危害状态,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和为保障和增进人群健康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4.1.2 建设单位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4.1.3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资的产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4.1.4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还没有有效控制技术的产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4.1.5 排放产业废水的产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和饮用水源的近旁。 4.1.6 属于第一、二类开放型同位素放射性产业企业严禁设在市区内。 4.1.7 产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间隔,按GB11654~GB11666、GB18053~GB18083及其它相干国家标准执行。 4.1.8 在同一产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点的产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 4.1.9 食品产业和精密电子仪表等产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 4.2 整体布局 4.2.1 平面布置 4.2.1.1 产业企业的生产区、生活区,住宅小区、生活饮用水源、产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点、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和各类卫生防护、辅助用室等工程用地,应根据产业企业的性质、范围、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公道布局。 4.2.1.2 产业企业总平面的分区应依照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的原则处理,产生有害物资的产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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