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欠据,利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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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据,利息
欠 据
现我个人(或单位): 欠四平市****有限公司货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人民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一、我个人(或单位)保证于2015年 月 日前全部还清;
二、我个人(或单位)如未能如期还清货款,愿依据该公司规定按所欠货款金额计算每月支付百分之 利息 ,利息由2015年 月 日起按日计算;
三、我个人(或单位)如超期半年未能还清货款,四平市****有限公司即可凭此据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一切费用有欠款人承担。
此据签名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谢谢合作!
欠 款 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日 期:
篇二:买卖合同中欠条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出现因为买方无钱可付而由买方向卖方出具欠条的情形,这些欠条中又有很多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一旦涉诉,买方以诉讼时效加以抗辩的情形较多。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形处理不尽一致,或对买卖合同中形成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有两种情形,两种情形对诉讼时效的处理截然不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两种情形作出两种不同的回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常被审判实务部门忽视。 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即法复(1994)3号。其答复内容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
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继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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