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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材料(2014第1期)【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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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2014 年第 1 期)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编制 二〇一四年·三月 — 1 — 一、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际轨道项 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2 年 10 月 13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2013 年 9 月 27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 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 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 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 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 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 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 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 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 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9 — 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 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 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 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 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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