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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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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 (DBJ08-45-95) 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1、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与提高的需要,使本市幼儿园园舍的规划、建设有较合理的标准,以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为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并在制定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是根据(试行)、(试行)和(试行)等文件,结合上海市幼儿园园舍实际情况制定的。标准的制定贯彻了既要保证当前幼儿保教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教育要三个面向,办一流教育与上海一流城市相适应的原则。 3、本标准的用地和园舍面积指标是根据幼儿园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的。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设臵,在园幼儿总数分别为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1993年本市编制委员会、市教育局颁发的有关规定计算。 4、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园。示范性、实验性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标准。 5、本标准的园舍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未包括教职工住宅、民防工程、连接廊、车库等建筑面积及相应的用地面积。对上述建筑物有需要增设的,用地用房面积可由项目审批部门研究决定另行增加。 6、幼儿园园舍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用地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幼儿园的用地应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第二节 园舍建筑用地 1、园舍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通道、房前屋后绿地、车棚和生活杂物院用地。 2、园舍建筑用地根据建筑层数以建筑占地率控制,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占地率不宜大于35%,内环线以外地区不宜大于30%。 第三节 室外活动用地 1、室外活动用地应包括分班活动用地和共用活动用地两部分。 2、分班活动用地每生不应小于2平方米,可利用房前屋后的土地在园舍建筑用地中安排。共用活动用地每生不应小于2平方米。 第四节 绿化用地 1、绿化用地应包括植物园地、小动物饲养园地、花房等。 2、内环线以内地区每生绿地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内环线以外地区每生绿地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共用活动用地宜结合绿化铺设草坪。园舍屋面平台宜种植绿化。 第五节 用地面积指标 1、幼儿园用地面积应根据其规模及所在地区的不同加以控制。用地面积指标不得小于以下规定: 所在地区为内环线以内,6班(180人),每生不得小于18平方米;9班(270人)和12班(360人),每生均不得小于17平方米。 所在地区为内环线以外,6班(180人),每生不得小于21平方米;9班(270人)和12班(360人),每生均不得小于20平方米。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应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二节 活动及辅助用房 1、活动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 2、卧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平方米。 3、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 4、小餐厅,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米。 5、衣帽教具贮藏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 6、音体活动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应小于120、140、160平方米。 7、专用活动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总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应小于120、180、240平方米。 第三节 办公及辅助用房 1、办公室 教师办公室应按人均办公面积3.5平方米配臵。 2、教玩具制作陈列室,全园宜设1 - 2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应小于20、30、38平方米。 3、保健隔离室,全园设一套,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18、20、22平方米。 4、晨检接送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20、25、30平方米。 5、资料兼会议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20、30、40平方米。 6、值班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7、总务仓库,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40、56、72平方米。 8、传达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9、教工厕所,使用面积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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