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条法律研究公证债权文书条法律研究.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研究
一、 相关法律法规 1
二、公证文书的效力 2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条件和范围 2
四、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和出具执行证书的审查要求 3
五、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 4
六、公证债权文书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8
七、法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 9
八、案例分析 10
相关法律法规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2.《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3、《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二、公证文书的效力
公证文书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
《公证法》第37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条件和范围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未经公证的符合上述(二)中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和出具执行证书的审查要求
办理公证债权文书
根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是否明确,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做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是否清楚;
(二)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债权文书的下列给付内容是否无疑义:
1.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2.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对分期履行债务的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约定。
(三)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方式所作的约定是否明确。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债权人保证所提交证明材料真实的承诺;
(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已履行了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债权人如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除需要按照《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债权人提交的已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属实;
(二)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核实其对债权文书载明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以及债权人提出的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主张是否属实。
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时,当事人对核实方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核实;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本指导意见第九条 的规定自行决定核实方式。
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实时,无法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取得联系,或者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