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新城区氡泉大道(新城大道-支二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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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新城区氡泉大道(新城大道-支二路)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项目由来
泰顺县新城区位于泰顺县东南部,处于罗阳溪与交垟溪之间。根据泰顺县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新城区建成后,城镇面积将增加一倍以上,可容纳人口4.4万,将成为闽浙边商贸中心城镇。泰顺县新城区自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地块建设随之进行,截至2008年,区域内最重要的一条东西向交通性干道新城大道以及南北向干道寿分路都已建成通车,寿分路在新城大道以北的两侧地块,基本开发完成,中心区的发展局面已经打开,下一步建设的方向为逐步完善新城区路网,加快新城区建设进度。因此,氡泉大道(新城大道-支二路)工程的建设已是迫不及待。
本项目的建设对于完善泰顺新城区交通路网,方便道路沿线居民出行,改善城市景观,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十分必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相关规定,氡泉大道(新城大道-支二路)工程的建设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受泰顺县城市综合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承担此项工作,对本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作出分析,并提出应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为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今后加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现环评报告书编制完毕,拟报送环保部门审批,简本如下:
评价工作等级
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中5.2.3款规定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1类、2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点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dB(A)~ 5dB(A)(含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增加较多时,按二级评价。《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且项目建成后,评价范围内的敏感目标通过调整功能布局等降噪措施处理后,噪声级增高量低于5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因此确定本项目噪声评价等级为二级。
空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根据导则HJ 2.2-2008规定,“对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为主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考虑交通线源对道路两侧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本项目属于城市次干路,处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且评价区域满足其功能要求,因此,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本工程影响范围小于20km2,生物减少量小于50%,道路沿线无珍稀濒危动植物及其它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根据国家(HJ/T19-199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中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项目废水主要为施工期生活污水、施工废水和营运期雨水,根据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规定,确定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评价范围与保护目标评价范围
1-1。表1- 评价范围一览环境要素 评价范围 声环境 拟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以内区域 环境空气 拟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以内区域 生态环境 拟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以内区域及临时堆土场 水环境 拟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以内水域 社会环境 拟建道路沿线直接影响区域 保护目标根据对沿线环境的现场调查,确定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见表1-。表1-2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在建鸿发花苑 西侧 22(10) 77(65) 民宅 东侧 19(7) 33(45) 规划的市属办公用地 东侧 15(3) - 在建鸿发花苑 西侧 22(10) 22(10) 民宅 东侧 19(7) 19(7) 规划的市属办公用地 东侧 15(3) - 根据《浙江省泰顺县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08),规划用地多层建筑退后次干路红线距离3米,高层建筑退后次干路红线距离10米,本项目全部取距红线距离3米。
评价标准
①水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所在区域附近主要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项目所在地属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本工程为次干路,项目建成运行后,沿线一定区域内属于4a类标准适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4a类标准。参照国家环保总局文件环发[2003]94号《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5.27)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规定,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适用区域;若临路以低于三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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